关于专业技术人员
专业技术人员,是指在企业和事业单位(含非公有制经济实体)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,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人员。 具体可以指以下人员:
工程类:注册建造师、注册建筑师、注册结构工程师、注册安全工程师、注册设备工程师、造价工程师 及助理工程师等级别的工程技术人员;
农业类:农牧师等技术人员;
卫生技术类:主任医师、副主任医师、主治医师等技术人员;
教学类: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高级教师、教师等人员(含高等院校、中等专业学校、技工学校、中学、小学);
经济类:经济师、助理经济师、经济员;
企业法律顾问类:一级企业法律顾问、二级企业法律顾问、三级企业法律顾问;
会计类:高级会计师、会计师、助理会计师、会计员;
统计类:统计师、助理统计师、统计员;
翻译类:翻译、助理翻译等人员;
图书资料、档案馆的馆员、助理馆员、文博人员、新闻、出版人员
律师类:高级律师、一级律师、二级律师、三级律师
公证类:一级公证员、二级公证员、三级公证员;
以及科研人员(自然科学研究、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)、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、船舶技术人员、广播电视播音人员、工艺美术人员、体育人员、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等等。
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
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。
公需科目,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、基本理论、技术、信息等方面的普及型知识。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、行业组织确定,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。
专业科目,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掌握的新理论、新知识、新技术、新方法等专业知识,县级以上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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